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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二、监管内容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存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是否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定期检验;
            (五)特种设备销售、出租单位是否存在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或者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已经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行为;
            (六)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是否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投入使用前是否按要求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放置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等;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核准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工作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管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地级市的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1.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
           2.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3.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4.群众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举报投诉过失属实的,以及检验机构、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生产单位。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其中,属于特种设备重点监督检查的使用单位,每年日常进行监督检查次2次;上一年度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下一年度进行日常监督检查2次。
            (二)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
            1.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其中,每年12月20日至次年3月20日为冬春季监督检查重点时段,每年8月20日至10月10日为夏秋季监督检查重点时段。各级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地区特点增加确定本地区的重点监督检查时段。
            2.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当期发生的一些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特定的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3.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而实施的监督检查等。
            四、监管措施
            各级质监部门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各级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各级质监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监管程序
            各级质监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各级质监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违规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五)吊销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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