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对市局依法设置和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
二、监管内容
检查建标单位在保存和维护计量标准中,其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其工作质量及是否按照相关技术法规规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配置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二)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符合规定,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是否有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三)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是否符合要求;
(四)是否采用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五)原始记录、数据处理、检定或校准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六)《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正确,并及时更新;
(七)是否至少有两名本项目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八)环境条件是否满足规程要求;
(九)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三、监管方式
每年1次(不低于50%)进行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人员.
四、监管措施
对计量检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调查等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五、监管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检查《计量检定证》等证件和资料,对计量检定人员进行计量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知识提问,现场进行计量检定等实际操作能力考核等。
(三)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组织被检查单位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违规处理
(一)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存在《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禁止性行为,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四)组织和承担考核工作的有关人员,有违法失职、泄露考卷试题及答案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