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医疗机构、相关技术服务机构
二、监管内容
1、资质与组织机构情况; 2、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3、检测设备、仪器与设施情况; 4、质量管理情况; 5、工作开展情况。6、放射诊疗许可情况; 7、放射工作人员情况; 8、放射诊疗设备与设施情况; 9、放射卫生防护与质量控制情况; 10、放射性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三、监管方式
1、年度重点监督检查; 2、日常监督检查; 3、专项整治。
四、监管措施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2、日常监督监管;3、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送等违法案件
五、监管程序
按照监督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六、违规处理
1、发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 2、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3、采取行政处罚措施;4、移交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