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市本级学校
二、监管内容
1、教学及生活环境的卫生监督; 2、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 3、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 4、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的卫生监督; 5、学校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 6、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 7、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导工作; 8、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三、监管方式
对市本级学校制定年度重点监督检查;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
四、监管措施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2、日常监督监管;3、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送等违法案件
五、监管程序
按照监督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六、违规处理
1、发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3、移送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