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
二、监管内容
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情况;厂区布局和水处理工艺情况;水质检验设备、人员项目情况;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知识培训情况;水质检测报告情况。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情况;水质检验设备、人员项目情况;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知识培训情况;水质检测报告情况。
三、监管方式
对市级管理的供水单位进行1、年度重点监督检查; 2、日常监督检查; 3、专项整治。
四、监管措施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2、日常监督监管;3、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送等违法案件
五、监管程序
按照监督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六、违规处理
1、发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 2、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3、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4、移交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