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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地方标准、技术规范;负责起草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卫生、计划生育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2.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措施,组织实施国家、省免疫规划及政策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实施防控与干预,管理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3.负责卫生应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工作。制定全市卫生应急、紧急医学救援预案和政策措施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指导实施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4.贯彻执行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公共卫生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为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5.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6.负责医疗服务(含中医)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业监督管理;执行国家、省有关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拟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的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负责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技术质量控制与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技术风险防范,指导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7.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8.贯彻落实国家、省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根据国家、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研究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9.组织实施促进全市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10.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11.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促进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组织开展全市卫生、计划生育和中医药相关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卫生、计生和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卫生、计生和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以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12.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13.组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继续医学教育,开展对外合作交流。
            14.贯彻执行国家、省中医药事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制定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纳入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
            15.承担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委保健委员会委托或指定的有关保健医疗方面的工作任务及相关事项;保健对象重要医疗保健任务的协调和指导。
            16.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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