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物价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价格分级管理目录和市政府、省物价局授权,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拟订价格和收费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拟订价格和收费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
2.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中长期调控目标和年度调控计划,监测、预测、分析价格总水平变动情况及其变动趋势;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等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市场,提出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政策建议。
3.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监督价格调控管理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管理的建议;指导全市价格和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社会监督工作。
4.组织、指导全市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工作和涉及价格监督检查的有关改革工作;依法检查处理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会同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查处重大价格、收费违法案件 ;依法撤销或者纠正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协调处理县(市)区之间和县(市)区与部门之间的价格争议;依法受理价格行政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5.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承办价格举报案件。
6.组织指导全市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工作。
7.指导中介机构的价格评估、鉴证工作
8.承办市政府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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