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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监管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监管方式
            日常检查。各县(市)区文广新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市文广新局统一负责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定期地对各县(市)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各县(市)区在市文广新局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管理工作。每年至少检查两次。
            四、监管措施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规的,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管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
            六、违规处理
            检查中发现违规经营的,应责令改正,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内容的信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下列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1.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2.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3.经营非网络游戏的;4.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5.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1.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2.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3.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4.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5.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五)对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着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着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1.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2.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3.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4.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5.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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