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对全市范围内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管内容
(一)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的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的安全保障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监管方式
(一)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二)加强体育行政执法监察;
(三)加强社会监督;
四、监管措施
(一)对监管的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实行安全月报制度;
(二)定期开展针对监管对象的经营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指导人员的培训教育;
(三)专项执法检查:严格按照行业标准,组织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四)综合执法检查: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对“管行业管安全”的要求,联合相关部门对场所的安全隐患进行综合性检查;
(五)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强化社会监督。
五、监管程序
(一)制定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要求等,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各机构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规要求,通过听取汇报、查看台账资料、实地踏看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处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六、违规处理
(一)未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