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全市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监管
二、监管内容
(一)运动员审批是否违反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二)是否履行审批工作职责。
(三)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二级运动员审批工作中,是否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工作人员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运动员是否提供虚假材料获得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六)工作人员是否未按程序或期限完成审核或审批工作的。
(七)工作人员是否在审核或审批过程参与弄虚作假的。
三、监管方式
(一)检查评估。每二年一次,检查方式为单位自查和市级检查评估、省级检查相结合。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单位,视单位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管程序
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违反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未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其上级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 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审核、审批等级称号,以及颁发等级证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擅自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 提供虚假材料获得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运动员,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并作出3年内不受理其等级称号申请的决定。
(五)工作人员未按程序或期限完成审核或审批工作的,在审核或审批过程参与弄虚作假的,由授权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