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市政公用事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供水、供热、市政建设、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路灯、燃气的产业政策及中长期发展目标、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3.负责城市供水、供热、市政建设、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路灯、燃气等工程立项、方案论证、设计审查、施工建设、预决算审批、工程验收等建设管理工作。
4.制定市政公用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重点科研项目研究及科技成果鉴定、申报和推广;组织实施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并提供科技信息服务。
5.承担城市供水管理责任。负责城市给排水和节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供水企业的资质审查审批;负责城市计划用水、超计划加价收费和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开发利用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城市节水项目发展资金。
6.承担城市供热管理责任。负责城市供热设施建设和管理;负责供热企业的资质审查、定级,发放供热许可证;监督检查供热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核定热价和热费收缴执行情况;推广供热行业的新设计、新工艺、新设备,提高供热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7.承担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责任。负责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审批;监督、检查市政工程设施施工情况及工程质量;负责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和排水管线接装的审批;负责市政工程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质量检查、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市管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与维修。
8.承担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责任。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砍伐、迁移树木和改变园林绿化用地性质的审批;负责城市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核工作;负责新建改建项目中的附属绿地指标和绿化设计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市绿线并进行管理。
9.承担城市路灯管理责任。负责城市路灯设计、建设、施工、维护、管理;推广路灯行业的新设计、新工艺、新设备,提高路灯技术和管理水平。
10.承担城市燃气管理责任。负责燃气企业、燃气工程建设单位、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及作业人员的资质审查及工程质量监督;对全市燃气行业的设施、设备、生产、贮配、运输和燃气用户实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11.承担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冬季清雪及夏季防汛排涝责任。负责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清扫保洁和废弃物清运与排放;指导监督县(市)区市政建设、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检查、评比、竞赛工作。
12.负责市政公用“110”指挥和调度工作;负责市政公用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市政公用突发事件处置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处理市政公用设施报修和市民投诉、建议、纠纷等事宜。
13.负责市政公用系统财务、审计、人事、劳动、安全及招商引资工作;负责本局及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资源调查评估和档案管理工作。
14.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建设、群团组织工作。
15.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