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含小作坊,下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二、监管内容
企业从事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管方式
(一)对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监督评审;
(二)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重点品种组织专项检查;
(三)组织开展食品与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抽检监测;
(四)根据投诉举报,对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管措施
(一)加强在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证后监管。市局不定期对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证后监管工作进行抽查。
(三)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五、监管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
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根据企业风险等级和监管类别,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执法检查、整改回访等要求。
(二)专项监督检查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检验产品等方式开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监管人员或技术专家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
六、违规处理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