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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管内容
            检查各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检查重点:
            1.化妆品原料。重点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所使用的原料是否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或品质保证证明材料。
            2.生产全过程。重点检查生产的化妆品是否在行政许可的生产项目范围内,是否按照批准或备案的配方、工艺组织生产,生产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批生产记录是否完整有效,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是否进行卫生质量监控,是否使用禁用组分、未经批准的新原料或者超量使用限用物质。
            3.化妆品标签标识。重点检查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套用批准文号或备案号以及虚假、夸大宣传等行为。
            (二)化妆品经营单位检查重点:
            1.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
            2.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以及进货台帐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购销台账制度等。
            3.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是否真实、有效。
            4.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化妆品是否在使用有效期内。
            6.化妆品的储存条件是否与标签所标示的条件相一致。
            三、监管方式
            (一)组织各地开展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日常执法检查;
            (二)组织各地开展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产品监督抽验;
            (三)开展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飞行检查和暗访;
            (四)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开展突击检查。
            四、监管措施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监管,省、市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可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予以查处。
            (二)市局定期开展飞行检查,每年度飞行检查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对于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交由当地局依法处置。对于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的,对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整改建议,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通报相关部门。
            (三)强化监督抽检,加强重点产品的监管。制定抽验工作计划,确保对年度新获证企业监督抽验覆盖面达100%,加大对区域特色产品、风险高、问题曝光多产品的抽验力度。获证企业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要严格实施整改、强制召回、跟踪抽查等后处理措施。检出非法添加物质,责令停产整顿。
             五、监管程序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及经营单位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获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巡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2次。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每2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者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对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应增加监督频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采取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监督抽验等方式,对生产企业实施检查。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使用检查记录表、执法文书等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检查和样品抽检。
            六、违规处理
            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3号)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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