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药品生产企业
二、监管内容
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要求。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药品生产是否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原料药、制剂、医用氧、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是否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其附录组织生产。
三、监管方式
(一)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检查;
(二)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飞行检查;
(四)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
(五)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指派,进行有因检查。
四、监管措施
现场检查
五、监管程序
(一)市局依据省局制订的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内所有药品生产企业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检查方式以飞行检查为主。对县(市、区)局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根据监管实际,组织开展抽查。
(二)县(市、区)局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配合、参与或组织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关注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发现、制止药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三)专项检查可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四)县(市、区)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辖区药品生产企业细贵药材监督投料工作。
六、违规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各级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涉嫌违法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二)各级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缺陷的,要求企业改正,并加强日常监管。
(三)发现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存在违法和不当行为的,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