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
二、监管内容
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核准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是否依法履行了法定义务。
三、监管方式
主要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两种形式。
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采取书面核查方式进行。书面检查无法实现监管目的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检查内容进行实地检查。
四、监管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内部责任制度
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或不当行为。
(二)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落实受理或处理的责任人员。行政机关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登记,并及时核查,依法作出处理。
五、监管程序
实施实地检查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依据检查内容开展工作,检查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进行反馈,提出整改及处理意见。
六、违规处理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利害关系人依法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进行核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