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本辖区内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各县(市)、区渔政机构。
二、监管内容
(一)监督检查本辖区执行渔业法律、法规的情况,查处渔业违法案件;
(二)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渔业生产秩序,调解处理渔事纠纷;
(三)保护、增殖渔业资源,救护水生野生动物;
(四)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五)对渔药、渔用饲料、渔用添加剂及水产苗种等渔用生产资料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六)维护渔港港航安全,调查处理渔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组织渔业水上救助;
(七)对外县渔政机构进行行政执法督察。
三、监管方式
日常监管与定期抽查相结合。
四、监管措施
(一)日常监督管理;
(二)开展打违治非、禁用渔具清理整治等专项执法活动;
(三)联合市公安局水上治安支队开展联合执法;
(四)利用电视、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五、监管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
(二)通知管理相对人或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四)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检查情况,必要时下达整改通知书。
(五)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六、违规处理
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