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对全地区已认证的无公害企业进行监管。
二、监管内容
(一)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二)区域范围明确。
(三)生产规模达标。
(四)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水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五)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六)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三、监管方式
采取不定期抽检的方式进行监管。具体监管方式是:
(一)“阅”内页资料、内检员证等情况。
(二)“查”产地环境、周边污染源、进排水情况、三项记录等情况。
(三)“看”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生产计划、产品产地证书等上墙情况。
四、监管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生产管理方法和技术,确保生产环节符合程序。
(二)开展学习培训。按《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主要培训饲料及鱼药投喂、安全越冬、健康养殖等知识,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三)组织检查,奖惩分明。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不定期开展产地环境、生产过程等检查以及产品检测。对管理较好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对生产的产品不符合无公害标准要求的,按规定处理。
五、监管程序
(一)产地环境检查监督。
(二)生产过程监管。
(三)产品抽样检测。
六、违规处理
(一)获得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1、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2、无公害水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水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3、擅自扩大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范围的。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违反上述规定,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
(三)获得无公害水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水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水产品标志,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