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市水利局负责审批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
二、监管内容
(一)项目是否存在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是否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二)项目实施是否与批复的设计一致,包括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范围、设计内容、建设概算等。
三、监管方式
组织开展对全地区在建项目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稽查和督导检查。
四、监管程序
委派前期工作专家开展专项稽查和督导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质量抽验、交流座谈等方式,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审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与相关建设项目法人进行反馈交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五、监管措施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在前期工作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责令整改落实,必要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违规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在前期工作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责令整改落实,必要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