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在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招标代理、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
二、监管内容
(一)建设管理。检查“四制”的执行情况,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根据开工情况报告,检查项目法人是否严格执行开工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开工,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度汛方案的报审、备案和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的审批与落实情况。
(二)工程质量和安全。检查国家和水利行业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落实情况,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中间产品验收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质量监督情况等。
(三) 工程验收。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未完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三、监管方式
(一)组织开展对全地区的工程质量与安全专项检查与在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二)必要时委托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检测;
(三)按计划组织开展稽察。
四、监管措施
(一)听取项目法人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五、监管程序
监督检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下发监督检查通知;制定水利工程监督检查方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下发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整改;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违规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项目建设单位出现的问题责令整改落实,必要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