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和管理水域内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管内容
(一)监管事项
1.河道采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2.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河道采砂作业中安全管理措施情况;
3.规范河道采砂作业行为,排查违规采砂情况。
(二)监管指标
1.日常巡查:每周不少于2次;
2.专项监督:每年不少于2次,对重点河道做到全覆盖;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由市河道管理处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检查,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时,以上级下达的监管指标为准。
三、监管方式
1.加强河道采砂作业时间、范围的日常巡查;
2.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违规作业专项检查;
3.做好河道采砂重点河段突出检查;
4.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管措施
1.编制河道采砂规划上报吉林省河务局,确定对可采区标段的审批;
2.认真做好河道采砂权拍卖工作,明确采砂许可权;
3.全面落实河道采砂责任并与取得采砂许可的砂场签订河道采砂整治合同;
4.不定期监督检查所辖区政府的水利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所辖区砂场的责任履行状况;
5.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活动,严厉打击违法采砂现象;
6.汛期对各砂场进行关于防汛与安全生产的重点监督检查;
7.做好河道采砂日常巡查以及对所辖区政府的水利主管部门的责任履行状况的日常检查。"
五、监管程序
1.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2.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情节较轻的问题进行责令整改或责令改正;
3.如果发现情节较重或严重的问题,联系国土、公安等部门,对其依法立案查处;
4.如果监督检查过程中没有问题,则做好日常巡查记录,以便于年终存档。
六、违规处理
1.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限期整改、责令停采整改等措施;
2.对违规采砂作业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