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以及其他组织和人员。
二、监管内容
对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相关设施。
三、监管方式
1、在防汛期前对管理范围内的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组织相关人员进行1—3次检查。
2、在防汛期间对管理范围内的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不定次数的抽查,巡查。
3、其他监管的事项。
四、监管措施
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听取被检查执法单位的汇报;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询问执法机关有关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抽样等;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五、监管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群众举报、上级交办、领导批示、定期监督及专项监督的要求,制定监督及专项监督的要求,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2、成立检查组,确定检查人员。
3、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听取被检查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情况汇报,查阅卷宗,现场检查,并进行现场交流。
4、审定和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发现问题的要求责令整改,向举报人及上级机关反馈检查结果。
六、违规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采取补救措施;
3、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