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局所属法律法规授权执法单位和法律法规委托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以及局机关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和有执法资格的人员。
二、监管内容
(一)部门和单位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
(三)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四)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五)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六)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以及案卷质量情况。
(八)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情况。
(九)文明执法情况。
(十)其他应监管的事项。
三、监管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检查的范围是局属各执法部门和执法单位。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年安排两次。专项检查是按照上级部门指示和要求,以及投诉、举报案件进行执法检查。
四、监管措施
进行监督检查时,听取被检查执法单位的汇报;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询问执法机关有关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抽样等;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五、监管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群众举报、上级交办、领导批示、定期监督及专项监督的要求,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成立检查组,确定检查人员。
(三)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听取被检查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情况汇报,查阅卷宗,现场检查,并进行现场交流。
(四)审定和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发现问题的要求责令整改,向举报人及上级机关反馈检查结果。
(五)研究处理决定,报局领导审批后实施。
六、违规处理
(一)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检查单位及时纠正,被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纠正落实情况。
(二)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