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辖区内的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主要负责单位。
二、监管内容
(一)针对辖区内的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监管内容。
经审查同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要求的落实情况;特别情况下限制排污的落实情况;水资源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其他需要注意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针对主要负责单位监管内容。
1.是否存在超权限审批、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审批流程是否合法、审批结果是否合理等;
2.主要负责单位监督检查规范化,日常巡查和重点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监管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一般为每年一次,重点检查存在问题较突出的设置入河排污口单位。
四、监管措施
(一)针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的监管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入河排污口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要求排污单位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
(二)针对主要负责单位监管措施。
1.要求主要负责单位提供自查报告,并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2.必要时对主要负责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3.对设置入河排污口项目进行抽查。
五、监管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通知被督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通过现场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设置入河排污口项目进行检查;对设置入河排污口同意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四)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达整改通知。
(五)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六、违规处理
(一)未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设置入河排污口同意监督管理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况的单位或部门进行通报,并责令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