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辖区内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主要负责单位。
二、监管内容
(一)针对辖区内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监管内容。
1.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及水土保持措施变更等是否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2.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要求,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是否符合项目实际。
3.施工合同中水土保持工程是否齐全,施工进度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技术标准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是否达标。
4.水土保持施工监理是否依法开展,是否全过程进行水土保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质量试验、检验、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5.水土保持监测是否依法开展,监测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监测实施方案是否可行,阶段监测成果是否按时上报。
6.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按期、足额缴纳。
7.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8.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及危害隐患。
9.水土保持档案是否符合要求。
10.弃渣(土)场、取土场等关键部位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向河道、水库、湖泊倾倒弃渣,影响行洪安全的违法行为。
11.生产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却已投产或投入使用。
(二)针对主要负责单位的监管内容。
1.是否存在超权限审批、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审批流程是否合法、审批结果是否合理等。
2.是否存在违规干涉技术服务市场秩序的行为。
3.主要负责单位监督检查规范化,日常巡查和重点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监管方式
(一)配合省水利厅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专项稽查和检查,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检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查和检查工作。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做好稽查、检查准备。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稽查、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二)采取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方式。专项检查每年1—2次,由市水利局对所属辖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汇总、分析,建立台账;抽查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对水土资源破坏严重、落实制度情况不到位、群众举报突出的生产建设项目。
四、监管措施
(一)针对辖区内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监管措施。
1.对生产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进程予以跟踪检查。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做出说明。
3.要求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就工作开展情况作专项汇报,就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水土保持问题进行重点说明。
4.现场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取证,当面向建设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下达检查整改意见文书。
5.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二)针对主要负责单位的监管措施。
1.是否存在超权限审批、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审批流程是否合法、审批结果是否合理等;
2.要求主要负责单位开展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包括上级审批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情况自查工作,并提供自查报告,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五、监管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听取生产建设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三)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及主要负责单位进行反馈,并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
(四)整改后复查处理。及时组织复查,主要复查是否按要求进行整改。
六、违规处理
汇总检查情况及时反馈,检查结果作为年度工作考核主要内容。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安卓软件下SH365_直播365足球_beat365中国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