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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水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市本级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主要负责单位。
            二、监管内容
            (一)对市本级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管,主要内容包括: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退水及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计量方式安装运行情况等;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节水措施;计划用水执行情况;水资源费缴纳情况。
            (二)对主要负责单位进行监管,主要内容包括:对新改扩建项目取水的,是否开展水资源论证;是否存在超权限审查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取水许可;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审批流程是否合法、审批结果是否合理等;水资源费征缴情况;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情况等;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监管方式
            每年采取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不定期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不定期专项检查范围为市本级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重点抽查取得市本级取水许可证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四、监管措施
            (一)针对取水户的监管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取水申请审批、取水许可及项目审批、核准等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等。
            2.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对取退水计量、节水设施等现场检查。
            3.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4.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5.取水单位或个人年度用水总量情况。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查看执行取用水总量的情况。
            6.对自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
            7.根据需要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全面评估取用水情况。
            (二)针对主要负责单位的监管措施。
            1.要求主要负责单位对辖区内取水许可管理情况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自查报告;
            2.必要时对主要负责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3.对辖区内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抽查。
            五、监管程序
            (一)制定取用水监督检查方案。
            (二)通知相对人或主要负责单位,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拍照、录像、填写检查相关表格等手段,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并签字。
            (四)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取水单位和个人,主要负责单位下达整改通知。
            (五)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六、违规处理
            (一)对检查发现违反取用水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超计划取水,按照《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征收水资源费。
            (三)对在取用水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越权、越级审批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并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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