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辖区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验收及其他用河行为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主要负责单位。
二、监管内容
(一)针对河道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监管内容。
1.涉河部分的位置、范围(界限和标高)情况;
2.开工前施工方案的报批情况;
3.汛前应急度汛方案及执行情况;
4.防洪影响补救措施的落实情况;
5.处理与第三者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材料,河道施工现场清理复原承诺书,施工期间安全生产承诺书;
6.许可批复的其他要求。
(二)针对主要负责单位监管内容。
1.是否存在超权限审批、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审批流程是否合法、审批结果是否合理等。
2.主要负责单位监督检查规范化,日常巡查和重点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监管情况、度汛措施情况、河道施工现场清理复原情况、竣工验收情况等。
4.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监管方式
(一)对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后配合省厅做好监督检查,对提出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加密检查。
(二)市水利局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后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跟踪检查,每个项目原则上现场检查1—2次,对提出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加密检查。
四、监管措施
(一)实地检查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二)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询问;
(三)查阅有关文件、材料、施工记录等;
(四)向其他组织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
五、监管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和工作方式。
(二)通知检查对象。通知主要负责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个人,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实施监督检查。通过听取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实地踏勘测量、查阅相关资料或原始记录等,现场检查建设项目情况。
(四)保留证据。采用拍照录像等手段,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填写监督检查情况表,有关检查人员签名。
(五)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向被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和主要负责单位现场反馈检查意见。对检查出的重大问题,由市水利局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
(六)督促整改。被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及主要负责单位要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应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督促其整改。
六、违规处理
汇总检查情况并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个人和主要负责单位进行反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