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市水利局核发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主要负责单位。
二、监管内容
(一)对取得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监管内容。
1.取得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按批准作业方式、范围和时限进行采砂。
2.是否足额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二)对主要负责单位的监管内容。
1.是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并报省厅批复。
2.是否编制年度开采计划并报省厅批复。
3.是否按河道采砂规划、年度开采计划及省厅批复组织实施河道采砂开采权出让和核发采砂许可证。
4.主要负责单位监督检查规范化,日常巡查和重点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投诉、举报的问题、上级交办的案件是否及时处理并回复。
三、监管方式
(一)配合省水利厅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专项稽察和检查,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检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查和检查工作。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做好稽查、检查准备。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稽查、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至少为每年2次,可结合行政执法专项检查等开展。
(三)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管措施
(一)定期检查。开展专项整治检查活动,每年至少2次实地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河道管理机构进行日常巡查和夜间抽查,不定期对所辖河道内采砂现场进行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情况,由市河道管理机构调查处理,重要问题由市水利局进行检查并督促处理。
五、监管程序
(一)定期检查
1、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2、通知相关单位。
3、实施检查。查看河道采砂现场,听取河道采砂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
4、检查结果反馈。一般情况现场反馈,对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由市水利局书面通知要求限期整改。
(二)不定期检查
1、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河道巡查,包括日间巡查和夜间巡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般问题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由市河道管理机构进行处理,书面报告整改情况;重大问题,由市水利局书面通知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相关单位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三)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督促市河道管理机构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其他管理部门的,及时告知相关主管部门。
六、违规处理
(一)对一般性问题,在河道采砂检查记录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进行整改。
(二)对存在的严重问题,由市水利局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后,向市水利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