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内容
(一)对人防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进行归纳、分类;
(二)对人防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实施标准;
(三)对人防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四)对人防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依法参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吉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自由裁量权规制。作为全市人防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实施中,裁量标准如遇与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发生不一致的,适用上级有关规定。
(二)在市人防办转发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市人防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等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