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承担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单位和相关个人
二、监管内容
(一)工程现场维护情况良好。
1.工程结构、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2.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通风良好,出入口道路畅通;
3.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消防、风、水、电系统运行正常;
4.其它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
5.人防平战转换材料堆放整齐,无缺失损坏。
(二)已使用工程内的安全生产设施的完善。
(三)工程维护档案齐全。
对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维修情况建立专项登记,明确责任人。
三、监管方式
定期检查(一月不低于2次,一年不低于30次)、抽检巡查、社会监督。
四、监管措施
市人防办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人防工程维护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监督检查记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五、监管程序
1.查看资料;
2.查看维护记录;
3.现场实地查看。
六、违规处理
1.人防工程的安全隐患处置,按照责任区分,由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负责,工程单位应及时报告,市人防办应进行协助、指导处置。
2.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工程单位或使用单位(人)破坏人防结构和防护设施的行为,责令、督促其整改,对不服从整改要求的工程单位或使用人,由市人防办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