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对侵占和破坏人防工程设施战备功能控制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管内容
被侵占和破坏人防工程设施现场情况。
1.工程结构、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是否完好;
2.工程内部有无渗漏水、通风情况,出入口道路情况;
3.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情况,消防、风、水、电系统情况;
4.其它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
三、监管方式
定期检查(一月不低于2次,一年不低于30次)、抽检巡查、社会监督。
四、监管措施
市人防办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人防工程维护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监督检查记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五、监管程序
1.查看资料;
2.查看维护记录;
3.现场实地查看。
六、违规处理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并处罚款: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侵占100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安卓软件下SH365_直播365足球_beat365中国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和擅自拆除人防工程设施。确需拆除的,应提出申请,报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向人防工程设施内及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和便溺;
(二)不准在人防工程设施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三)不准损坏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
(四)不准占用人防工程设施战备功能控制用地范围内的土地。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设施安全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不得擅自埋设各种管线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由人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提请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第十九条规定,随意侵占或拆除人防工程设施,除责令立即迁出按规定补建或缴纳补建费外,对个人并处l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八)违反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占用人防工程设施战备功能控制用地修建建(构)筑物的,除责令拆除外,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危及人防工程设施安全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擅自埋设管线及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除责令立即停止、拆除外,对个人并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