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本部门工程处(行政审批办公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处以及所有工作人员
二、监管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行政确认事项、行政检查事项的申报受理是否存在超权限审批、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审批流程是否合法、审批结果是否合理等。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是否健全,落实质量监督制度情况。履行必检项目监督以及抽检、巡检过程中是否有监督检查记录和质量监督报告。
(三)是否按规定履行人防工程防护质量竣工验收程序,参与验收的工作人员是否履职尽责。
三、监管方式
(一)配合省人防办等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组织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依法行政工作检查,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三)对举报事项进行专项检查,核查举报内容是否属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四、监管措施
(一)每年结合全市行政执法联合检查和年度工作目标综合验收进行两次定期检查;每年结合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视情况抽查。
(二)广泛征集群众意见,针对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检查。
五、监管程序
(一)上级部门督导检查。按照上级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督导检查工作。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做好督导检查准备。按照上级部门督导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二)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对象、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方式。
(三)开展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四)收集保留相关检查材料。
(五)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向被检查的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反馈检查意见。对检查出的重大问题,限期整改。
(六)督促整改,将有关整改结果材料存档。
(七)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违规处理
(一)对一般性问题,在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反馈到有关单位。
(二)对存在问题严重和问题较多、较突出的单位,由检查组建议办党组下发书面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
(三)整改完成后,被监督检查单位向检查组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四)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