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和改造申请人(单位或个人)。
二、监管内容
(一)提供的相关审批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
(二)人防工程的拆除、改造、报废是否按照批准内容补建或补偿;
(三)人防工程的拆除、改造、报废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超越批准范围的情况。
三、监管方式
定期检查(一月不低于2次,一年不低于30次)、抽检巡查、社会监督。
四、监管措施
(一)采取核查现场、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照投诉举报内容进行专项细致检查。
(三)对人防工程隶属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核查工程及警报设施档案,检查工程及警报设施现状等。
(四)实行工程现场与防空地下室工程档案比对检查。
五、监管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三)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四)提出整改意见;
(五)督促落实整改。
六、违规处理
(一)发现审批申报资料中存在不真实或失效文件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的以及现场拆除、改造、报废范围超越批准范围的,按照“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未按规定向人防部门办理人防工程平时利用登记手续,以及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等的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三)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