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管内容
(一)工程是否按照设计用途使用;
(二)是否存在降低人防工程防护功能的其他行为。
三、监管方式
(一)对人防工程使用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一月1-2次,一年不低于20次)
(二)针对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展开现场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按照投诉举报内容进行专项细致检查。
四、监管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使用的资料;
(二)安全生产经营的相关设施;
五、监管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定期检查(一月1-2次,一年不低于20次)。
(二)按计划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巡查;
(三)对检查内容中涉及问题予以通报;
(四)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六、违规处理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使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程序处理:
(一)工程隶属单位或实际使用者没有落实维护管理责任,拒不履行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义务的;
(二)工程使用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后仍不能消除的;
(三)工程隶属单位或实际使用者存在破坏人防工程结构和安全防护功能的行为,拒不改正的;
(四)利用人防工程从事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条件灭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