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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二、监管内容
            1、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植物。
            2、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3、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检查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5、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
            6、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7、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非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管方式
            1、开展成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检查。
            2、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3、开展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监测。
            4、检查农产品生产记录。
            5、针对投诉举报的检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6、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7、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8、对各县(市)区农业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案件的督查督办。
            四、监管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订、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二)加强工作考核,落实责任追究。
             要按照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规定,加强绩效考核;要建立和完善权责一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落实属地责任、监管责任和生产责任。
             (三)有效增加投入。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应急等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工作力量,尽快配齐必要的样品采集、检验检测、执法取证、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正常开展。
            (四)开展宣传培训。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大众媒体,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科普知识,增强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加快优质安全农产品生产全程管控技术的培训和示范,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五、监管程序
            (一)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强制程序
            1.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与品种权侵权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可以采取封存、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可以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二)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其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立案: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六、违规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4.责令停止销售。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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