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监管对象
1、 全市县(市)区农机监理站。
2、行政区域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操作人员。"
二、 监管内容
1、各县(市)区农机监理站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注册、检验、核发牌证工作是否符合规范。驾驶员的考试、发证等工作是否符合程序。
2、各县(市)区农机监理站安全生产责任制定落实情况、有关农机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和农机安全整治活动是否开展到位。
3、各县(市)区农机监理站监理人员是否有违纪情况。
4、行政区域内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反规定使用农业机械的行为。
5、农机监理档案管理和业务统计报表情况;农机事故处理、报告、统计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三、监管方式
1、设立举报电话和意见箱,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2、通过暗访、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对各县(市)区监理站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3、通过田检路查、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多种形式对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进行监督管理。
四、监管措施
1、对各县(市)区农机监理站进行抽查、年度考核,对业务纸质档案(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驾驶员档案,事故处理档案)的审核进行监督检查。
2、组织各县(市)区农机监理站监理人员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开展农机安全联合检查,依法处理违反规定使用农业机械的行为。"
五、监管程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所辖区域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操作人员,农机培训机构或维修机构及人员进行行政执法检查。
2、根据有关部门部署或者根据需要,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或者几种方式结合,组织开展对所辖区域农机监理机构的农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业机械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或者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监督检查人员有权调阅有关农机安全生产档案、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6、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监督检查人员应对安全生产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六、违规处理
1、对各县(市)区农机监理站通报、督办、暂停业务、责令改正。
2、对全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依法进行教育,对违反规定使用农业机械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或者行政强制(扣押农业机械或操作证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