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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经济管理站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一)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面、滩涂等资源;
            (二)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者投劳(不含国家使用的义务工,下同)所形成的固定资产;
            (三)集体经济组织兼并或投资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入股或者与其他经济组织联营,按照协议、章程规定应占有的资产;
            (五)国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无偿资助的资产;
            (六)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七)集体经济组织的积累资金和债权;
            (八)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资产所获得的承包金、租金、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资产产权变更所获得的收入;
            (九)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有价证券等其他资金、财产。
             二、监管内容
            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资产的所有权不变。
            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事业所形成的新增资产,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入股或者联营,按照协议所获得的新增资产,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者投劳于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兴办各项事业,其投资或者投劳应占有的资产,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国有资产与集体资产以及集体资产之间应明晰产权,禁止互相平调,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集体资产。
            集体资产所有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监管方式
            集体经济组织的积累资金和乡统筹费,由乡农村经济管理机构代为管理。其他的集体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管理,也可以委托农村经济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乡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对积累资金和乡统筹费的管理和使用。
            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实行民主管理,帐内核算。应定期公布帐目,接受其成员监督。
        下列事项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
            (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三)重大投资项目;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主要资产处置和其他重大事项。
            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和保管使用制度。对资产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要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定期盘点,做到帐实相符。
            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的农工副产品、半成品、种子、化肥、农药、燃料、原材料、机械零配件和未列入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等,应当明确专人保管,建立健全产品物资入库、出库、保管、领用制度。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保障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集体资产转为国有或其他单位所有的,国有或其他单位必须按等价交换的原则,按评估价格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所投入的资产价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集体资产,占用的应退回;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无法退回的,应当赔偿损失。
            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报告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报会计统计报表,定期向乡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报送,并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转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时,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投入或创造的资产在全部资产中所占的比例,将集体资产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归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得私分。
            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全部被征用等原因而解散,其成员转入其他非集体经济组织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取的土地补偿费等收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入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的,必须及时、足额转入。公积金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
            年终收益分配时,应当结清全年的收入与支出,清理财务和债权、债务,兑现合同。
            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合同文本以及财务管理中的会计科目、帐簿凭证等全省统一制定印发。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接受农村经济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和审计。
            四、监管措施
            (一)建立平台。
            运用农村财务软件,市及各县市区都建立了设有专人监管的网络平台,实行“四级平台、三级联网、二级监控”, 实现市、当按照规定填县、乡、村网络监控管理体系。全市农村凡涉及集体资金使用、资产处置、资源租赁等财务事项,都要到乡镇政务大厅办理相关财务手续并录入农村财务网络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三资”“统一平台、动态管理、阳光交易、实时监控”的管理目标。配合农村财务管理管理,建立“安卓软件下SH365_直播365足球_beat365中国农廉信息网”,向农民群众宣传政策、传递信息、进行政策咨询,即方便农民群众监督我们的工作、及时反映问题。
            (二)健全制度。
            建立健全村级集体农村财务委托乡镇代理服务办法、流程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在制度完善过程中,我们把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科学地融入了管理程序,强化了“六步工作法”等制度在村级重大事项决策中的作用。农村财务公开坚持内容、形式、时间、程序、档案“五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全面履行对村务决策、执行、公开全程监督的职责,参与制定村级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督促各项制度的执行。
           (三)强化培训。
            加大对农村“三资”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首先,积极配合各县市区组织对村级新当选的“三委”人员的培训,提高基层财务管理人员素质;定期对网络监管平台进行维护,解决网络平台运行中的疑难问题,现场指导培训。
            五、监管程序
            1.立案;2.调查取证;3.审理;4.告知;5.决定;6.送达;7.执行。
            六、违规处理
            依据《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处罚:
            (一)集体资产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损失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相当于一个月至三个月基本工资额(或者相当于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劳动报酬)的罚款。
            (二)生产性固定资产未按规定提取折旧的,责令限期补提折旧,逾期不补提折旧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处以补提折旧额10%-20%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比例或标准提取公积金的,责令限期提取,逾期不提取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处以应提取公积金金额5%-10%的罚款。
            (四)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积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违法违纪金额5%-10%的罚款。
            (五)挪用、哄抢、私分和破坏集体资产的,责令全部退回资产,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对有关责任者处以挪用、哄抢、私分和破坏金额10%-2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六)平调集体资产的,责令退回平调资产,赔偿损失,处
        以有关责任人员相当于一个月至三个月基本工资(或相当于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劳动报酬)的罚款。
            (七)对动用集体积累资金、乡统筹费进行抵押、担保的,非法干预对集体积累资金和乡统筹费管理和使用的,处以有关责任人员违法违纪金额10%-20%的罚款。
            (八)对无偿占用集体资产的,要全部追回,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处以占用额20%的罚款。
            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集体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农村集体资产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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