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可能对农业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管内容
可能对农业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行为是否违反了《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妨碍或阻挠农业环境监察员执行公务;
2.是否拒绝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
3.不按规定回收农用塑料残膜;
4.利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灌溉农田、菜田;
5.擅自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等。
三、监管方式
1.全面检查:根据省农业环保监测总站和市农委执法工作计划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通过联合执法检查、各市县交叉检查等方式,进行2次以上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情况检查。
2.专项检查:针对农时季节、重大隐患问题、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市农委和省农业环保监测总站报告。
3.针对投诉举报的检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4.日常监督检查:按照本部门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的监管对象进行检查。
四、监管措施
1.定期或不定期对农业环境进行抽查监测。
2.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群众对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举报投诉,及时登记并进行查处。
3.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其他与农业环境保护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行为时,应当责令相关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及时予以处理。
4.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农业环境实施现场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责令当事人对农业环境进行恢复治理,并赔偿经济损失。"
五、监管程序
1.制定农业环境监督检查方案。
2.以市、县、区为主,开展农业环境监督检查和例行监测。
3.通报检查和抽查结果。
4.在实施农业环境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同时要遵守《农业行政处罚法规定》所列的应当遵守的内容。
5.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为检查记录,严格按照规范填写《农业行政执法巡查记录表》,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违规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并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2.对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责令对农业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并赔偿经济损失;
4.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依照农业部印发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