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1.农药、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
3、农药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管内容
(一)植物检疫工作
1.种子繁育单位和经营单位在调运种子时是否携带植物检疫证书。
2. 种子繁育单位繁育种子时是否申报产地检疫。具体检查事项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二)农药监管
1、按《农药管理条例》要求对按照规定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具体检查事项: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
(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
(五)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
(六)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管方式
1.全面检查:根据省农委和市农委执法工作计划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通过联合执法检查、各市县交叉检查等方式,进行2次以上农药打假执法行动。
2.专项检查:针对农时季节、重大隐患问题、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市农委和省植物检疫站、农药检定所报告。
3.针对投诉举报的检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4.日常监督检查:按照本部门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的监管对象进行检查。
四、监管措施
(一)农药质量监管
1.组织开展农药质量抽样检验工作。
2.抓好种子生产产地和调运检疫工作,安排专职检疫员深入种子生产田进行检疫,确保无检疫对象发生。
3.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群众对农药、种子质量的举报投诉,及时登记并进行查处。
4.根据检测鉴定结果,依法查处假劣农药生产经营行为。
(二)农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个人监管
1.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以及其他与农药、种子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行为时,要责令相关单位或个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2.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时,应当责令相关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农药监督管理或植物检疫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五、监管程序
(一)植物检疫监管
1、制定植物检疫、农药监督管理的市场检查和监督抽查方案,每年集中检查农药、种子市场一次,对重点地区和品种组织专项抽查,提出检查覆盖率要求。
2、以市、县、区为主,开展市场监督检查和例行监测。
3、通报检查和抽查结果。
(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监管
1.在实施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同时要遵守《农业行政处罚法规定》所列的应当遵守的内容。
2.对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为检查记录,严格按照规范填写《农业行政执法巡查记录表》,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违规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并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2.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或植物检疫条例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行为;
4.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依照农业部印发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