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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1.农作物种子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二、监管内容
            (一)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管
            1.农作物商品种子质量是否合格。
            2.种子产品标签标注是否规范。
            3.经营品种是否审定,是否在适宜种植区域。
            4.种子经营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建立了经营档案。
            (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监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以及其他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证照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
            2.生产、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等有关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3.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
            4.生产、经营档案(台账)是否依法建立健全;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管方式
            (一)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管
            1、开展种子市场检查,必要时开展种子使用情况检查。
            2、开展种子质量例行监测,分析评价种子质量,提出用种建议。
            3、指导与督促种子管理体系开展辖区内种子质量管理工作。
            (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监管
            1.全面检查:根据省农委和市农委执法工作计划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通过联合执法检查、各市县交叉检查等方式,进行2次以上种子打假执法行动。
            2.专项检查:针对农时季节、重大隐患问题、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市农委和省种子管理总站报告。
            3.针对投诉举报的检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4.日常监督检查:按照本部门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的监管对象进行检查。
            四、监管措施
             (一)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管
            1.组织开展种子质量抽样检验工作。
            2.抓好种子生产检查工作,安排种子质量检验人员深入种子生产田进行检查,通过花检活动督促企业抓好种子生产环节的质量控制。
            3.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群众对种子质量的举报投诉,及时登记并进行查处。
            4.根据检测鉴定结果,依法查处假劣种子生产经营行为。
            (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监管
            1.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以及其他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行为时,要责令相关单位或个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2.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时,应当责令相关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3.种子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种子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责令当事人依法召回有缺陷的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五、监管程序
             (一)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管
            1、制定市场检查和监督抽查方案,每年集中检查种子市场一次,对重点地区和品种组织专项抽查,提出检查覆盖率要求。
            2、以市、县、区为主,开展市场监督检查和例行监测。
            3、通报检查和抽查结果。
            (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监管
            1.在实施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种子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同时要遵守《农业行政处罚法规定》所列的应当遵守的内容。
            2.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为检查记录,严格按照规范填写《农业行政执法巡查记录表》,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种子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种子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违规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并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2.对种子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4.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5.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依照农业部印发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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