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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二、监管内容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旅行社变更、注销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十)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一)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管方式
            (一)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二)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四)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管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审批有违法情形,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并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五、监管程序
            (一)对行政审批部门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二)监督检查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审批办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三)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行政审批办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制监督、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六、违规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检查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审批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指出不予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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