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旅游业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全市旅游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定相关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市旅游产业发展战略目标责任制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旅游业安全监督工作。
2.促进和引导旅游产业利用外资和社会投资;负责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和规划,协调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对旅游开发项目、景点设施建设项目的预审及投资立项审批;组织开展旅游统计工作;对旅游度假区进行管理和检查;指导各县(市)区的旅游管理工作。
3.研究拟定旅游基本建设计划及投资项目;负责全市旅游产业的招商引资;管理和使用国家、省、市旅游发展专项基金及专项投资;负责旅游发展专项基金及专项投资审计监督工作。
4.制定开拓国际、国内旅游市场的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和开展促销活动;指导旅游产品的开发、整合及旅游商品的开发、销售。研究和推进我市旅游业体制改革,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场,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开放,推动旅游企业集团的发展。
5.对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实施行业管理;审核设立旅行社;承担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等级、工农业和生态旅游示范区的组织推荐、评定相关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地区景区(点)旅游交通运输实施监督检查;负责旅游企业质量保证金的收缴和管理;受理国内外旅游者投诉。
6.归口管理全市旅游涉外事务和旅游业派驻境外机构及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在我市开设旅游机构。代表市政府签订旅游协定,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7.指导全市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旅游行业协会工作。
8.牵头组织全市大型节庆活动的策划、协调和运作工作;负责全市旅游节庆活动整体形象策划与对外宣传工作。
9.负责全市假日旅游组织协调工作。定期发布旅游信息,处理“黄金周”期间的重大交通、安全和紧急救援等有关工作。
10.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