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当前位置:首页>>政务>>权责清单>>市林业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对林业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依法从事行政执法职权的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管内容
            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管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检查方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每年至少检查或抽查1次。
           (二)监督检查措施
            1.林业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2.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执法部门的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四、监管程序
           (一)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三)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五、违规处理
           (一)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5.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失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6.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浏览器浏览
        点击进入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