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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生态效益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监管
         一、监管对象
            涉及生态公益林的国有林场;涉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林业站。
            二、监管内容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按要求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二)是否存在未按要求建立到村到户补偿资金清单和认领签收制度,并将认领签收情况造册登记,存档备查;
            (三)是否存在未按要求建立公益林补偿资金公示栏和投诉电话;
            (四)是否存在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冒领和缺领现象;
            (五)是否存在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挪用、截留、移用等现象;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管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检查方式
            1.属地监督管理:由各国有林场、乡(镇)人民政府及基层林业站负责对辖区内各行政村补偿资金的发放和使用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
            2.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开展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专项检查,重点对损失性补偿资金的发放和使用,乡镇级管理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
            3.配合例行检查:根据国家局、省厅和市局要求,安排相关人员配合上级部门对乡镇、相关单位和行政村进行例行检查;
            4.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二)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乡镇、村或者单位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补偿清单、公益林管理经费使用凭证和清单,公示照片材料及建档等其他相关资料;
            2.责令被检查乡镇、村或者单位停止违法或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制定并组织实施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检查计划,并按要求开展对乡镇、村或者单位的监督抽查;
            4.检查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发放公示情况;
            5.调查了解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认领和使用的有关情况;
            6.查阅、复制与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的有关记录和其他资料。
            四、监管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年度实施方案;
            (二)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时,必须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在听取乡镇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关于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汇报时,要做笔记,完成后叫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涉及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行政村进行试点检查和专项检查;
            (六)发现被检查乡镇、村和相关单位存在违法或违规使用效益补偿资金的行为,拟定并下发《关于要求责令整改违法或违规行为通知书》正式文件,抄送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违规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乡镇、村和相关单位存在违法或违规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报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三)发现局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1.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
            2.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四)对构成犯罪的相关单位或人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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