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林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
二、监管内容
(一)享受中央和省财政资金补助的在建和完工的林业贴息、生态公益林补助、营造林补助、退耕还林补助、防护林等项目。
(二)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投资、建设期限等是否按下达的计划(合同)建设。
(三)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实际落实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
(四)项目管理及变更情况。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以及投资计划等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三、监管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检查方式
1.属地监管。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对所辖区域内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2.分类监管。各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3.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听取汇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等。
(二)监督检查措施
1.查阅文件资料。审查、核对被查单位和项目的投资计划、资金预算、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有关业务报表,对财产物资和货币资金等进行清查、盘点。
2.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实地检查,核实项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3.听取被查单位有关资金使用管理的情况汇报,并提出质询,可以要求其作出必要的说明。
4.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事中事后绩效评价。
5.二次验收。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初验合格项目进行复验。
四、监管程序
(一)职能科室(单位)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职能科室(单位)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项目单位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单位建设和财务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违规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单位(人)没有按项目计划文件和项目建设协议书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二)在建议预算和项目的上报、初审中出现虚报项目、虚报承担单位、套取项目经费等问题的,追究林业相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在确保项目真实可靠的基础上,项目预算最后审定、分配中出现问题的,追究相关部门及经办人员的责任;
(四)项目执行中出现挤占、挪用、串换、贪污资金等行为,追究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经办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