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申报林业科研科技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科技推广项目的基地。
二、监管内容
林业科研科技项目的推广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农〔2011〕3号)、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2014〕9 号)、《国家林业局引进国际先进林业科学技术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林计发〔2007〕4 号)、《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林科发〔2014〕28 号)、《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03〕9 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对项目年度计划进度、阶段目标和经费投入情况开展阶段性监督检查;
(二)对项目研究成果的水平和效果、科研设备的运行情况,资金投入的匹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三)是否存在对林业科研科技项目的资金挪用、截留、移用等现象;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管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检查方式
1.分类监管。局科技产业处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类进行业务指导、中期评估和监督管理。
2.集中审评。由市林业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林业科研项目联合开展项目验收评审。
3.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林业科研科技项目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科研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4.配合例行检查:根据国家局、省厅和市局要求,安排相关人员配合上级部门对科研科技项目进行例行检查。
5.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二)监督检查措施
1.例行检查。由局科技产业处结合日常技术指导对林业科研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效能监察。由局监察室对林业科研项目实施单位开展事中效能监察。
3.绩效评价。由局计划财务审计处对林业科研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绩效评价。
4.评审验收。由局各职能单位(处室)项目责任人做好项目评审报告,市林业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成项目评审组对项目进行完成情况、成果推广情况和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四、监管程序
(一)市林业局根据上级部署制定科研科技项目监督检查年度实施方案;
(二)市林业局科技产业处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与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林业科研科技项目推广情况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监督检查人员应结合具体情况,开展群众意愿调查和效益评价分析。
五、违规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法或违规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报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三)发现向林业劳动者、林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林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现强迫林业劳动者、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林业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对构成犯罪的相关单位或人员,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