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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从事林产品初级生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以及其他规模种养殖生产基地。
            二、监管内容
            林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吉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林产品生产记录、种养殖档案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伪造林产品生产记录、种养殖档案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林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销售依法禁止销售的林产品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冒用林产品质量标志(无公害林产品、森林食品和绿色食品)的行为;
            (六)林产品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管方式和措施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内进行林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林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专项整治;根据林产品例行检测情况,实施重点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三)例行监测抽样:对林产品生产单位生产、销售的林产品开展日常监测抽样。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初级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记录的建立和记载事项;
            (二)检查初级林产品初级加工、保险、储存、运输过程中使用添加剂和包装材料、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
            (三)督促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建立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检查林产品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
            (四)组织实施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依法对林产品监督抽查;
            (五)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林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四、监管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林产品监督检查年度实施方案;
            (二)每次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时,必须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林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销售的林产品进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在规定期限公布检测结果后,被检查对象对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结果之日起十五天内,向监督抽查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申请一次复检。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林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违规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林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林产品实施查封、扣押,监督其实施无害化处理,并责令其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林产品;
            (三)对林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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