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获得林业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管内容
(一)保留的林业行政审批事项。对林业局保留的林业审批事项,依法依规实施审批,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
(二)委托下放的林业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给县(市)、区的审批事项,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管,委托受托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
三、方式措施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林业局在建立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登记档案,掌握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制定监管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对象、方式程序、工作要求等。
2.全面开展辖区内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实施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现场监督检查,应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二)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关材料,询问有关情况,进行书面检查;
2.进入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3.对行政相对人准予许可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和检测;
4、查阅、复制、摘录批准从事林业行政许可活动的生产、经营和检验等相关资料。
四、监管程序
(一)不得少于2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并向被许可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进行书面监督检查的,将书面检查的时间、内容、提供书面的材料通知被许可人;
(三)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的,可以事先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行政相对人拒绝到场的,邀请相关人员到场;
(四)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形成检查报告报局领导批示;
(五)制作违法行为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或检查意见书;
(六)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人。
五、违规处理
(一)责令改正;(二)处以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吊销许可证;(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