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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受委托办理林业行政审批机关的监督
        一、监管对象
            受委托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监管内容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八)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管方式、措施
            (一)听取受委托人的工作汇报;
            (二)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
            (三)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四)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四、监管程序
            (一)林业局法制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制监督。林业局的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林业局的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二)启动监督检查,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三)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首先,工作人员向受委托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其次,听取受委托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的汇报;最后,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评查行政审批案卷,应当分别制作《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意见书》和《行政许可案卷法律审查意见书》和书面记录。
            (四)制作监督检查报告,报局领导批示。
            (五)将行政审批信息按月分别通报局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和资源林政处;
            (六)发现被许可人存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建议注销行政许可证件;发现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存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建议局纪委、受委托单位纪委分别予以调查处理。
            五、违规处理
            (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因行政工作人员的过错而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局依法给予赔偿。但因被许可人的过错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局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向请求人说明理由。
            (二)局和各受委托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提请有权机关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事实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事实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因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局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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