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给付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九站开发区管委会。
二、监管内容
市老龄办对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九站开发区管委会实施行政给付进行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行政给付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二)实施行政给付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三)实施行政给付的程序是否合法;
(四)是否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文件和相关材料;
(五)实施行政给付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六)是否擅自收费;
(七)是否吃、拿、卡、要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八)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给付的行为是否合法;
(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管方式
市老龄办对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九站开发区管委会实施行政给付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行政给付政府的汇报;
(二)对行政给付案卷、台账进行评查,查阅行政给付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给付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给付实施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测评;
(四)对行政给付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给付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管程序
市老龄办对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九站开发区管委会进行督查时,应当建立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人员进行。市老龄办应当通过半年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各部门实施行政给付的监督。市老龄办的有关业务机构对行政给付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给付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五、监管措施
市老龄办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各级政府部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六、违规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老龄办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给付:
1.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给付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给付决定的;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给付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给付的;
5.被行政给付的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给付的,应当予以撤销;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给付的其他情形。
(二)市老龄办和各级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给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给付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给付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给付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因行政机关行政给付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其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并向该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