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实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机构及从事城市公交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管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2号)、《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等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范围和期限
对城市公交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调查、监督和检查,监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务水平;是否在许可经营期限内。
(二)经营条件
1.有企业法人资格;
2.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汽(电)车和场站等设施;
3.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以及与营运业务向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经营行为
1.是否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营运;
2.是否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俗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
3.是否制定从业人员安全运行、进出站台提示、乘运秩序维持和车辆卫生保持等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4.是否按时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
5.是否执行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6.遇有抢险救灾和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是否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调度;
7.是否安排未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运营;
8.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管方式
(一)管理机构对经营者:
对辖区内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运营状况和服务质量开展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二)市交通运输局对管理机构:
1、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3、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4、查阅相关资料,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5、对信访、媒体等渠道反映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
四、监管措施
以专项检查为主,辅之暗访检查。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定期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抽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重点安全监管;
五、监管程序
(一)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有至少2名工作人员参加;
(二)发现问题,立即向受检单位反馈,同时责令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和完成时限;
(三)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形成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六、违规处理
(一)违反《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有关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如下处理:
1.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当场予以纠正,依法处理。无法当场处理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运营证,并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接受处理。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或者接受处理的,返还其车辆运营证。暂扣应当出具暂扣凭证,暂扣期间不停止经营。
2.检查时对不能出示车辆运营证又不能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可以暂扣其经营车辆,并出具暂扣凭证。被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信誉评定。对信誉评定良好的,给予奖励;对信誉评定不合格的,给予相应惩罚,直至吊销许可。
(二)对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视情节作出如下处理:
1.口头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4.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分数;
5.党纪或政纪处分;
6.移送司法机关处理